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及其深层意蕴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涉及了不同的人或群体,包括安乐死者本人、医务人员、安乐死者亲属及其他需要医疗救助者。
由于各方的社会身份、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的不同,由于各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导致不同的人或群体具有不同的安乐死观念,引发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伦理争议。
1、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议。
生命神圣论否认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
由于西方的宗教传统,生命神圣论的观点颇为流行。
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很显然,生命质量论还逻辑地蕴含了另外两种被称为生命尊严说与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
因为当人由于自己的社会价值遭到破坏而选择结束生命时,事实上就是违背生命神圣论所认同的“神律”而作出的选择,同时这种追求生命质量的做法,也可以被看作是维护生命尊严,如中国儒家文化中的“舍生取义”和西方的“为真理而献身”。
2、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间的矛盾。
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医家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在被奉为医务人员操守准则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中就明确表示“我绝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
成立于1947年的世界医学协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法规,强调医生必须以保护生命为己任。
因此恪守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认为安乐死违背救死扶伤原则,是变相剥夺他人生命,有悻于医生的职业道德的行为。
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伦理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医生的职责除了治愈疾病还包括为病人减轻痛苦。
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为患者治疗疾病是减轻痛苦,当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并遭受极其痛苦折磨时,使其结束痛苦无痛死亡亦是减轻痛苦,是人道的行为。
因而任由那钱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而又颜临死亡的患者饱受病痛与医疗手段的折磨,医生却无动于衷,这才是不人道的,才是有悖于医生职业道德的。
因而现代医生的职责不仅在于“挽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或免除病人的痛苦,以表现对病人的深层伦理关怀。
3、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在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中资源的分配一直是争论的一个焦点。
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病症的人,或者用于维持那些植物人以及重残儿童的生命,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患有不可治愈病症或植物人等的安乐死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助的人。
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虽然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非常有限,但如果以“节约资源”为名为患有不可治愈病症者或植物人实施安乐死,则可能导致对人的功利化理解,而且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而每个人理当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利,以“节约资源”为名使不可治愈者或植物人安乐死强制性地剥夺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恰恰破坏了社会公正。
4、尊重人权与情境选择之争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些学者将自愿安乐死限于承受难以忍受痛苦、自愿谋求死亡的绝症病人,认为患者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因此必须尊重他们的安乐死意愿,才能体现对患者的伦理关怀。
但是也有学者出于境遇伦理学的考虑,主张人总是处于一定情境或境遇之中,并从这种情境或境遇出发做出自己的伦理决策,从而对患者的安乐死意愿的真实性提出诸种质疑:第一,每一个人都有活下去的权利,活着总比死要好。
第二,自愿难以确定,一个患者在疼痛发作或因服用药物而精神恍惚或抑郁时表示的意愿是否可以算数?
很可能在疼痛缓解或意识清醒时又放弃他的安乐死请求。
第三,患者受到民生诊断的影响,有了某种绝望的愿望,但如果这种诊断是错误的,这又意味着什么。
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安乐死,不可轻易肯定其价值,也不能武断地否定其价值。
5、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在中国的安乐死讨论中,支持与反对的伦理之争主要表现为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反对安乐死者认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群体和病患者,以孝悌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必须对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亲属细心侍奉直到病人生命结束,而出于减轻痛苦致亲人速死的安乐死则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这容易对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模式构成严重威胁,导致“血浓于水”的亲情纽带断裂。
安乐死的支持者则坚持认为传统“孝道”与现代安乐死在意蕴上不能相容,因为现代安乐死本身就是人的现代亲情理念的表现,即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权利平等,子女和父母都拥有对自身生存利益的决定权利,当遭受不可治愈的疾病折磨、难以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父母本人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子女要尊重父母本人的意愿才是孝顺父母;而且现代亲情理念还认为子女应注重在长辈生前关心长辈,尊重长辈、提高长辈生活质量,这样才是真正的“孝”的表现,否则只能表明子女的自私自利。
安乐死伦理争议的深层意蕴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一方面向安乐死实践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安乐死实践背后隐藏的关于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矛盾。
这些矛盾既有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医学伦理决策道德原则冲突、人性自身的矛盾以及社会公正问题,同时还包括具有特殊性的传统“孝道”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
1、生与死的矛盾安乐死中关于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争论反映出人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
生与死的矛盾是人类获得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直接结果。
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获得,意味着人类能够将自我与周遭世界区分开,进而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及消亡。
由此,人类的生与死产生分裂,人类也从大自然的秩序中分裂出来,因此“绝不能把他(指人)理解成动物自然秩序里的一种动物,因为他已经脱离了自然,并且由此提出他自己的意义问题(以及自然的意义问题)作为他的命运”。
也就是说,人类可以通过追寻生命的意义超越死亡,从而解决了必然要面临的生死矛盾问题。
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争论中提供了三种超越生死矛盾的途径和方法,即信仰的方式、科学理性的方式和道德的方式,它们都可以被看作以追求生命意义的方式寻找超越死亡的可能性。
但是我们认为,这三种超越死亡矛盾的方式都不可能真正达到超越死亡的目的。
所谓信仰的方式,是指为了获得自身的意义,获得存在的依据,而将自我虔诚地献给神灵,并将此归因为神灵的恩典。
尤其在人类社会早期,人类的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处于比较低的发展水平,即人类还不能在观念上将自身完全同自然界对立起来进行考虑,因此神灵处于人们生活的中心,支配着人们的观念和实践。
此时,一方面人们只需虔敬地侍奉自己的神灵,遵守神灵的旨意,便可以毫无疑问地找到生命的意义,并且心里感到满足、安宁和充满希望;另一方面,神灵在能够安慰早期人类的同时,也给他们以生的许诺,如上帝会将人死后脱离肉体的灵魂带到天堂,灵魂就会不死。
在这里,死亡变成了灵魂永生的一道门槛或者必不可少的程序,从而死亡的形象在人们心中也变成了可接受的和带有某种美的对象,肉体则变成了受冷落的、应该被抛弃的对象,它的痛苦与消亡也就显得不那么紧要。
很显然,通过信仰而得到神灵的安慰与许诺只是使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生的热情得到了幻想般的释放,因为死亡具有不可怀疑的实在性。
所以,信仰的方式不可能真正超越死亡。
所谓科学理性的方式则是指人类对自身意义的看法从通过信奉神灵获取自身存在依据转变为通过遵循绝对精神或绝对律令而获取支配和改变对象世界的力量。
随着近代社会理性与宗教的斗争进一步深化,理性获得了巨大发展,人们精神生活的中心随之发生改变。
这种转变使得神灵顺理成章失去了对人们的吸引力,因此神灵和彼岸世界也就无法再承担安抚人们心灵世界的重任,比如“上帝死了”。
彼岸世界的妈塌,意味着人们只得在此岸世界寻找生的命运与死的前途,即将获取支配和改变对象世界的力量作为自身存在的意义。
但是这种方式直接造成了人与对象世界的绝对对立,同时取消了克尔凯郭尔?所谓的人类内在精神生活的主观性,也就一方面使得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生的热情得不到释放,另一方面将热情地生、恐惧的亡变成了夹带着恐惧的生、不知所谓的亡,因此对死亡的恐惧和表达绝望等主题在这一时期被视为消极的生活态度。
所以,科学——理性的方式也不可能真正超越死亡。
所谓道德的方式是指通过追求某种道德信条,践行某种道德原则而获取自身存在意义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也只是表现出了一种幻想出来的超越。
如中国传统式“舍生取义”,由于死者只能凭着他本人的“义”的信念而“舍生”,而不同的利益归属所要求的“义”是不同的,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这种“舍生”通常都是形势所逼的“自愿”之举,并没有人真正喜欢死亡。
通过对以上三种超越死亡方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企图通过以意义的追寻否定死亡,而获得另一种形式的再生,而这正是对死亡的恐惧所带来的心理幻象,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再生。
2、医学伦理决策中的道德原则冲突安乐死中关于救死扶伤与减轻痛苦之间的矛盾其实反映了现代医疗实践当中伦理决策的困境,即现代医疗体系中伦理决策原则相互之间的冲突性。
在现代医疗体系中得到较多共识的是以下四个原则:尊重自主,即要求尊重自主人的决策能力的原则;不伤害,即要求避免引起对他人伤害的原则;行善,即要求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与风险、代价的原则;公正,即要求公平地分配利益、风险与代价的原则。
此四项原则是医疗实践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根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患者利益,但每一具体原则又有其各自的伦理依据和对象性要求,从而在具体医疗情境之中,它们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出现矛盾,即当我们从不同的伦理决策原则出发,会对同样一件事情得出不同结论。
我们分别从尊重自主原则与不伤害原则出发,就会形成对待安乐死的两种不同态度。
3、社会公正问题安乐死中关于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的争论反映了各个利益相关方在社会公正问题上的博弃。
各个利益相关方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另一个是富有的人与贫穷的人。
显然,一定社会的社会资源总量都是有限的,那么社会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就会成为一个社会所必然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们的社会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存在着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富有的人与贫穷的人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的问题。
发达地区和富有的人凭借其财富优势占有占用一多半社会资源,而欠发达地区和贫穷的人则由于其财富上的劣势只能占有占用少量社会资源。
由于这种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问题的存在,其必然使人产生对欠发达地区和贫穷的人能够享有足量社会资源的担忧,进而认为安乐死可能成为剥夺欠发达地区和贫穷的人享有社会资源的新方式。
4、人性中的非自洽性人性中的非自洽性是指人性自身固有的矛盾性和人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偶然性使得人性并不能满足任何理论上所设想的逻辑完满性。
但在理性主义的背景下,出于理性的选择和行为才被视为是可理解的和可靠的,由此导致了对出于非理性因素的选择和行为的忽视、曲解和否定。
在关于安乐死的第四点争论“真实意愿与情境选择之争”里集中表现了对处于具体情境中的人的伦理决策能力的怀疑与不信任。
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这一点。
第一,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之所以能够获得支持,是因为患有不治之症并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人是值得同情的,因此他们寻求安乐死的请求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即他们面对疾病和痛苦不得不作出求死的选择。
而反对者给出的“活着总比死好”的理由也清楚地表明了他们将安乐死的最终结果理解为死亡这一事实。
显然,在生与死相对立的前提下,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都无法提出无理由地放弃生命的有效根据。
因此,放弃生命一定出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原因,也就是“无奈之举”。
第二,放弃生命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具体到安乐死的支持者那里,就是患有不治之症和不可忍受之痛苦,并且这一值得别人同情的原因更进一步肯定了“活”的善与“死”的无奈。
但是在反对者看来,不治之症和不可忍受之痛苦与安乐死之间显然存在着一个人如何选择的问题以及选择是否可靠的问题。
第三,前边已经确定,在安乐死的支持者看来,选择安乐死一定是出于不可抗拒之原因,也就是说别无选择或这种选择出于某种必然性,最为重要的是病患者本人令人同情的遭遇似乎使得他们的求死选择能够被道德承认。
反对者似乎对此存有疑虑,认为人的选择应该是出于纯粹理性的才是可靠的,但病患者的选择很可能会因为服药与否、疼痛加剧与否、医生的诊断正确与否、医疗水平的提高与否甚至病人的情绪正常与否等因素而发生改变。
很显然,反对者的意见使得支持者最为重要的理由“自愿”变得不那么可靠和真实,但同时反对者的意见也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的选择不仅仅是理性与必然性的表现,恰恰相反其中充满了偶然性与非理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人性中潜在地存在着对社会理性规则的破坏性因素,这些人性中的非自洽性并不因为同情心与理性功能而自己消失,反而时刻影响着人类理性的正常运转。
5、传统“孝道”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和文化语境下,害怕因为同意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请求而背上不孝的罪名,这种担忧本身只表明了传统“孝道”的矛盾性和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孝”是为人们所认同的伦理价值取向。
因为一方面中国的“孝”文化由来己久,并且与政治关联密切。
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关于“孝”的社会政治作用的明确记述,如《论语?学而》载:“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
’”?意为一个人只有在家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在外才不会犯上作乱,做出有悼礼法的事情。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组织。
中国古代社会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每个人既是家族成员,又是社会成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家族关系扩大而成。
一个人正是从爱自己的父母兄弟开始,不断扩展,达到爱朋友、君王,以致爱整个社会、民族和国家。
所以作为处理家庭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孝”,既是家庭关系的重点,又是扩展社会人伦关系的起点。
这样,个人被牢固地固定在了家族——国家这一整体、集体的利益链条之上,并产生了一种个体对家族——国家的牺牲意识与服从意识,即只强调个体对家族——国家的义务价值。
因而现代安乐死对于自身权利被尊重的要求往往会遭遇到极大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的阻碍。
第二,“孝”中所包含的尽义务者的利己动机,使得个体如果同意父母或其他亲属安乐死可能得到“不孝”的外在道德评价。
由于现代安乐死所要求的是人工干预死亡过程,而且在直观上,发出安乐死请求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依然被称为活着的人,在这个意义上,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要求会被子女或晚辈当成是处死的请求,难以接受,即会获得“不孝”的外在道德评价。
但父母或其他的亲属的安乐死请求出于自身的需求,在这个意义上,子女或晚辈应该同意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请求。
实践表明,子女或晚辈大多拒绝了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请求。
很明显,这种拒绝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要求安乐死者本人的利益而使子女或其他晚辈符合外在的积极道德评价为代价的。
由此,“孝”与“不孝”除了强调被尽义务者的需求外,更加取决于一种外在的积极道德评价,即“孝”中包含有尽义务者的利己动机,也就是俗话说的“好名声”。
我姥爷肺癌住院的时候,我妈每天都去照顾他,有一天隔壁的小伙子突然心脏停止跳动,医生又是按摩又是电击,最后抢救回来了。
在抢救过程中,小伙子的4根肋骨在猛烈的心脏按摩时压成骨裂,而小伙子醒来第一句话不是感谢,是:你们为什么救我,我刚才刚觉得有点舒服了,就又回来了。
我姥爷也是,最后瘦到皮包骨头,稍微摩擦,身上就会一片一片的淤青,要在床上垫上比床垫还厚的海绵才能入睡。
肺癌晚期快到最后的日子是非常痛苦的,于是跟医院申请了几针杜冷丁,姥爷根本不知道那是什么药只是说:那是什么药啊,效果真好,打上就不疼了。
但是几针根本不够用,疼起来的样子真不忍心看下去。
有时候姥爷就喊:把我扶到窗户边上,我跳下去就行了。
姥爷死的半个月中,什么东西都吃不了,从鼻饲到点滴,最后连点滴,身体处于死亡状态。。
只是还能喘气。。
180cm的人不到40斤的体重,身体蜷缩一点都不像个人。。
而医生说:我们尽力了。。
而我真的希望你们能在该不尽力别那么使劲显示自己是医生,自己救死扶伤的白求恩精神。
我非常理解希望安乐死的病人和家属,也真的感谢那些可以施行安乐死的国家能让病人在最后时刻走的有尊严。
也许JACK说的对,医院拖延死亡,就是为了医药费。。
1. 影片里,Jack Kevorkian之所以会积极推行安乐死合法化的是因为他的母亲。
母亲曾跟他描述自己的病痛:“想象一种世界上最难以忍受的牙痛,它发生在你身体里的每一根骨头中。
”这句话让我想起这样的画面——病榻上的母亲浑身插满了管线,手背青紫,腹部插着导出腹水的管子。
她瘦得脱了相,呼吸面罩比她的脸要大一圈。
吊袋里的药液一滴一滴地落下,旁边的监护仪滴滴地响着……此前我对于“安乐死合法化”背后所牵涉的伦理、法律等问题都没有深入地思考过,只是单纯觉得:一个人应该有选择用死亡结束痛苦,以体面、有尊严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的权利。
在我看来,生命的意义不应该只是生命的本身,人一生所追求的不只是“活着”。
如果活着意味着绝望的挣扎和忍耐,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这个选项?
相比于看到母亲在生命的最后浑身插满管线,在药物和仪器的维持下“永不言弃”,最终在苦苦挣扎的某个瞬间死去,我宁愿看到她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在准备好后离开世界。
如果安乐死合法,如果有人问我是否愿意给我的母亲实施安乐死,我会说:“如果她愿意,那么我支持。
”我和Jack萌生支持安乐死的想法的原因相似:我们见到了母亲病痛中的样子。
那种痛苦、绝望、挣扎的画面沉沉地压在我们的生命里。
我认为自己是理解Jack的。
作为观影者、故事的阅读者,我不能做到始终站在影片、故事之外,因为它牵动了太多我的真情实感。
我很同情Jack。
我想,这样一个怀揣仁爱的医生、一个富有使命感的开拓者,即便他的支持安乐死的态度有些偏激,但也许值得一个更好的结局。
2. 在我看来,Jack以身试法而最终败诉是导致他最终悲剧结局的直接原因。
然而,以他的性格,他做出这样的选择,最终拥有这样的结局似乎是一种必然。
Jack是一个性格偏执、倔强的人。
这一点从他和姐姐Margo争吵、在法庭上咄咄逼人地批驳法官、在狱中绝食19天以示抗议等的情节中可见一斑。
这样的性格注定了Jack会成为一个安乐死问题上的激进者:他听不进去律师菲格的忠告,萌生了以身试法、挑战权威的想法。
他故意在媒体上公开自己对病人施行积极安乐死的视频,被起诉而来到最高法院。
他想要放手一搏:如果他胜诉了,则可以要求立法,让安乐死合法化。
此外,Jack活在一个非常孤独的世界里,是一个自我极其封闭的人,不习惯于分享和交流。
Jack他终生未婚,朋友很少,同事们大都认为他是一个疯子病理学家。
影片中他的好友与支持者Janet多次鼓励他打开心门,而只有最后,Janet在被实施安乐死之前同他最后一次交谈时,他才打开心扉,告诉她自己看到母亲被病痛折磨时所体验到的绝望、孤独、无助感。
而也正是他的这种自我封闭的性格,他不善于、也不想争取支持者。
《时代》杂志的十周年聚会本来是一个绝佳,他本可以去结交参加聚会的各行各业知名人物,还可以通过媒体的镜头去宣传自己的想法,呼吁更多人关注安乐死,可最终在面对灯光记者时,他只是选择沉默和躲避。
Jack也是一个自负的人,在菲格律师劝说他的时候,他总是强调“我什么都不怕,因为我是对的”。
他完全用医者的思维去考虑一个法律的问题,企图以牺牲自己为代价去赌一场胜利,想要把对于安乐死的交由公众评判。
简单来说,他就是以一个法律的门外汉的身份在挑战法律。
正所谓“无知者无畏”,Jack在法律面前的表现出的自负恰恰是由于他对于法律的不了解所致。
后来,Jack甚至抛弃了和自己观点不合的菲格律师,扬言要自己辩护、按照自己的方式向陪审团陈述。
他既然不懂法律,又选择单打独斗,势必会在法庭上将自己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Jack除去医生这个身份之外,还是一位画家、作家、音乐家。
影片中有Jack开办画展的片段,他的画作大多描绘战争、痛苦,很抽象,充满了恐怖、扭曲、怪诞的元素。
这种画作风格受到他童年经历的影响。
Jack的祖父母死于亚马尼亚大屠杀,他的父母是亚马尼亚难民。
父母对于种族屠杀的讲述给少年时期的Jack留下了极为深刻且痛苦的印象。
艺术作品是Jack内心对于种族屠杀、战争等印象的投射。
可以说,那些作品表达了他对于痛苦、罪恶的印象与感知。
这也是Jack为什么在起诉方将安乐死和种族屠杀相提并论时,感到极度痛苦和愤怒的原因——他无法接受他人把他出于好意而提供的医疗服务同这种最恐怖、最邪恶的种族屠杀相联系。
Jack因此在法庭上大发雷霆,咆哮着质问对方:“你怎么敢将安乐死和种族屠杀相提并论!
你怎么敢!
”Jack在最后的庭审上发飙被认为是藐视法庭的表现,这一行为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官在最后的量刑。
最后庭审可谓是影片最为精彩的部分。
先前,起诉方曾以协助自杀指控Jack,但Jack却被判无罪释放。
而这一次庭审前,起诉方改变策略,撤销对于Jack协助自杀的指控,而以谋杀罪指控。
为什么庭审前起诉方会改变策略,转而指控Jack谋杀?
因为在协助自杀中,这一行为和自杀者以及协助者有关,故而作为自杀者的家属,被视为“知情者”而可以出庭作证。
陪审团听到他们的证词,了解到病人有多么痛苦,便会产生恻隐之心,并对Jack的行为产生理解,在最后定罪之时加入情绪化的判断,更有可能认为他无罪。
当罪名变为谋杀后,这一行为只和Jack有关,安乐死的病人的家属便不能再作为“知情者”为他作证,法庭上便没有了任何怜悯之情。
正如影片中律师菲格说:“这是一场不公平的审判。
” Jack不懂法,请到的律师也并不出色。
如果Jack的辩护律师是菲格,结果也许会很不同。
菲格告诉Jack的律师:当法官拒绝被害人家属出庭作证时,他本应该告诉法官,被害人家属亲眼目睹了“谋杀”过程,这样他们就成为了“知情者”,法官就不能拒绝他们出庭作证的请求。
但那个律师当时并没有想到这一点,白白错失了绝佳的机会。
不得不说,这样的指控罪名的转换实在是颇为高明的一招。
这里的改变指控罪名正是一种修辞:面对Jack协助病人自杀这一相同的行为,换一种说法,便能巧妙地利用法律,达到不同的效果。
《闻香识女人》的男主角扮演者也是阿尔·帕西诺。
所不同的是,在《闻香识女人》中,阿尔·帕西诺所饰演的Frank是修辞的化身,他在最后类似“庭审”的环节以滔滔雄辩为Charles辩护,让他得以免除责罚。
而在《死亡医生》之中,他却扮演了一个不懂法律的医生,只有一腔孤勇,在法律的面前不会为自己辩护。
法官对Jack的判词堪称全片的点睛之笔:“你来这里做最后的抗争,可你选错了地方。
我们的国家能纳百家之言,因为我们通过文明的、非暴力的手段解决内部冲突,我们有一套方法和手段,用来声讨违背人心的法律。
你可以批判法律,斥责法律,跟媒体诉苦,向民众请愿,但你永远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不能触犯法律,也不能将法律玩弄于鼓掌。
这次审判针对的并非那个争议,而是针对你,你藐视并挑战法律的权威和最高法院。
审判是针对于你无视法律,无视那个依靠法律力量才得以存在和繁荣的社会。
”尽管内心再为Jack感到可惜或不公平,也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判罚是合理的。
尽管Jack此前推动安乐死的行为备受争议,但这并非他最终被判刑入狱的原因。
法律最终惩罚的是他对于法律的轻视。
Jack以为他来到最高法院的意义是把安乐死再度带到公众的视野,想把安乐死这一医学伦理上的问题交由大众来讨论。
他以为自己的出发点是善的,所以他是对的、正义的,殊不知在这种颇具争议的问题上,法律不是是非对错、正义邪恶的对抗,而是修辞与修辞的较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Jack的思维和法律的思维产生了“错位”。
这种思维上的错位在本质上是Jack作为一个医生所具有医者的思维同法律思维的错位。
3. 在Jack和其他朋友打牌时谈到他打算提供用医疗手段解除病人痛苦的服务。
同为医生的朋友认为他的想法很荒谬,对他说:“我是个医生,你想让我被流放吗?
医生不应该把死亡的决定权交给病人。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生或死的权利究竟由谁掌握?
影片中,Jack实施的第一个安乐死病人是一位阿尔茨海默症患者。
她活在遗忘的恐惧和痛苦之中,所以请求安乐死。
但实际上,她仍然有很久的生存时间,也具备一定自理能力。
姐姐Margo跟Jack说,她不是符合条件的人选,如果实施安乐死,媒体社会一定对Jack有大量批判的、负面的报道。
而Jack说:“但她有这样的权力。
我不管别人怎么想,我病人的感受才是最重要的。
” Jack只是以一个医生的身份去在意、关怀他的病人。
像其他支持安乐死的人一样,Jack也认为:个人生命权掌握在个人手中,每个人有处分自己的生命的权利;个体并没有为了他人而活下去的义务,而是享有死亡的自由。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个人应该对自己的生命负责,那么发生在自己权力范围内的纯粹自我损害不能算是不法。
根据自己的意志随心所欲地处分自己的法益的自由的观念看,这是一种合理的解释。
不过,这样的主张将在法律上带来诸多矛盾。
“刑法保护个人自己决定权,在刑事案件中,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是构成这些犯罪的要素,而生命法益具有特殊性,一旦放弃它那么意味着个体将失去自主决定权在内的一切价值和权利”,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它与刑法保护自己决定权的宗旨所矛盾。
如果法律上承认自由处置生命是个人的权利,那么阻止他人自杀就变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此时,自杀者生命权面临不法侵害,那么他可以做出正当防卫,对阻止他自杀的人造成损害而不必负刑事责任;同时,成功阻止他人自杀的人反而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对于救助自杀者的人十分不利。
这样的法律将有悖于一个健康的社会所弘扬的价值观,即强调珍视生命、不得随意放弃生命,对于自杀行为应给予制止和救助。
此外,它使鼓励、教唆他人放弃生命这种违背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变为“合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如果安乐死一旦被法律所认可,那么就等于承认了自杀的合法性,而将这种合法性推广到晚期病人以外的感到痛苦、想要放弃自己生命的群体上时,将给同样怀揣善意的救助自杀者的人带来损害和不公。
法律和医学上思维的差异是导致Jack最终悲剧的最为重要的、最本质的原因。
Jack的初衷是善,法律的初衷也是。
然而,世界上不仅仅有善与恶的较量,还有善与善的对峙。
正如在安乐死问题上,不同角度的善良相互拉扯,带来的是难以调和的矛盾。
Jack是否注意到这些法律层面的问题呢?
也许他也听到过这样的反对观点。
但是,作为一个医生,他把病人的感受看得比任何事都更加重要。
也就是说,法律和医学视角下,对“自杀”问题所关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二者对于安乐死的争论并非在同一个话语平台展开。
医学的注意力在一个局限这个领域之内,强调关怀病人的感受,强调对于人性尊严、生命价值的充分保障。
它最初伴随着人类病痛的表达和减轻这份痛苦的愿望而诞生。
“救死扶伤”是减轻痛苦的手段之一,所以,它应该作为医学达成目的的手段,而不是医学的目的本身来理解。
如果“救死扶伤”成为医学的目的,那么尽管医疗过程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对病人的肉体造成伤害乃至痛苦,有违医学初衷的事就应该被接受。
从医学思维来看,安乐死是一种并不常规的达成目的的手段,且它是调和常规手段与违背医学初衷之间矛盾的方法。
而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不是一种非此即彼,惩恶扬善的判断指标,它需要将注意力放在更加宽泛的领域之中,需要考虑在一个特定领域适用的逻辑是否同样适用在社会其他层面,还需要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做到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利益。
安乐死合法化尤其道义以及法理上的正当性,但立足于现实时,贸然将安乐死正式合法化蕴含着削弱法律对生命权的绝对保护,甚至为合法谋杀提供法律借口,这都是法律在面对安乐死时的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4. 影片中的故事发生在美国,群众们反对Jack的理由很多是宗教原因,他们认为医生不应该“违抗上帝的旨意”,把生死的决定权交给病人。
在此,首先讨论一下疾病、医学的本质,笔者比较认同的观点是:“疾病本质上即是一种人体系统的失衡,平衡是相对的,而失衡是绝对的。
医学的目的是干预人体失衡的自然过程,让人恢复到相对平衡的状态。
”医学本身已经是对于自然的对抗和博弈,从宗教角度看即是对于上帝旨意的违抗。
治疗是通过“违抗上帝”来实现的,那么既在安乐死问题上认为医生违抗上帝而反对,同时又接受医学就形成了矛盾如果说在美国,很多人因为宗教原因而对于安乐死表示反对,那么在非宗教国家的中国,人们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具体有哪些原因呢?
实际上,不论是美国或是中国,在面对安乐死合法化时,除了宗教问题之外,还有很多现实隐患。
首先,安乐死潜在着被极少数道德恶劣者利用,作为逃避履行治疗、关护等义务的借口。
安乐死的合法化首先需要很高的社会道德水平、精神文明作为保障。
其次,安乐死需要社会医疗卫生与福利保障体系的支持,只有在尽一切救治、医疗、关护之后,仍然无法缓解病人的痛苦、延续生命时,才可以考虑安乐死。
美国虽然已经有发达的医疗水平,但没有完备的医疗保障体系,很多人无法担负起高昂的医疗费用。
不少美国人会担心:一旦安乐死合法化,这将成为他们唯一担负得起的医疗选择。
而在中国,除了少数群体享有公费医疗、拥有医保之外,占社会大多数人口的普通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社会弱势群体则处于半自费或自费状态。
如果不考虑这一现实,从个案人道主义出发,通过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将会推卸国家社会的医疗、救治责任,这实际上是对人生命价值、生命尊严更大的不人道。
因此,在无法保证安乐死不被滥用的情况下,我们面对安乐死的合法化应该保持审慎、理性的态度。
既然安乐死合法化触及很多复杂的现实问题,越来越多的人主张用与安乐死类似的临终关怀来代替安乐死。
临终关怀指的是:“临终关怀是对临终患者全方位地实行人道主义的一种服务措施, 是使临终患者在人生的最后历程中同样得到热情的照顾和关怀, 感受人间的温暖, 体现生命的价值、生活的意义、生存的尊严。
” 可以看出,临终关怀和安乐死都在强调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不过,尽管类似,临终关怀不能完全解决安乐死试图解决的问题。
临终关怀的问题概括来说,一个是贵,一个是少。
“临终关怀需要专业知识,减轻痛苦的药物也很昂贵,这使得维持临终医院的成本很高。
此外,临终关怀机构大多数在大城市,对于乡镇、农村来说几乎一片空白。
”因此,临终关怀和安乐死到底在法律上如何安排仍然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
5. 在安乐死问题上,法律和医学的目标是相似的,二者都想保护个体的生命价值、维护生命尊严,然而二者思维上的不同造就了“善与善的对峙”。
了解了这二者思维上的差异,也就可以理解Jack的主张,并且可以理解他为什么在法律上“不被理解”。
影片中有一个小细节特别打动我:在Jack第一次给病人实施安乐死时,病人躺在床上,讲起自己家的花匠周四会到他们家种金盏花,灿灿的金盏花将会把她的小屋包围。
Jack静静地聆听她讲述这些琐碎的美好,然后轻轻告诉她,现在如果她反悔的话他不会生气,他告诉她自己会尊重她的任何选择。
在病人面前,Jack好像变了一个人,他不再是一个偏执、孤僻、倔强的怪老头,他一下子变得和蔼、温柔。
我觉得这便是一个好的医生所展现的,对于病人深切的爱和尊重。
这部电影的原名翻译过来是《你不了解杰克》。
看完电影后,我并不确定自己是否真的理解了他,但我想谈谈我所理解的他——社会对于Jack Kevorkian医生的评价褒贬不一,但在我看来,我们正需要更多像他一样的“好医生”:像他一样尊重、关爱病人,体察病人的感受,把他们的关切作为自己的关切。
在我国,安乐死目前难以合法化,而作为类似替代的临终关怀也面临诸多问题。
当医学无能为力时,“如何尽最大可能减少他们的痛苦,给予他们尊严和价值”是每一个医疗从业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医疗工作者需要尽己所能用尊重和爱来部分弥补安乐死、临终关怀的不成熟。
也就是说,“安乐死合法化”不仅需要社会有很高的精神文明和道德水平,需要我们有发达的医疗条件及与之相匹配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对医疗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安乐死,整个社会需要进行持续的、清明而理性的讨论。
尽管Jack对安乐死过于激进的态度最终给他招致了惩罚,我们也不应该否定他努力的价值:世界上每一个重大的变革都需要许许多多像他一样富有使命感与反叛精神的、勇敢的人一点点地推动。
期待终有一天,法律与医学在安乐死问题上能够有条件化“善与善的对峙”为“善与善的合力”,解决医学人文上的难题。
人性、尊严和权力,永远是电影工业的良药,不知这些药能否治愈世界,至少他有这个希望。
杰克是一位资深的医生,从医一生他看到了太多太多病入膏肓痛苦度日却无法选择死亡的病人,包括他自己的母亲,有太多生活在病痛中的人只想痛快地死去,只想死的时候能够保持一份尊严,然而无奈的是这些不再能够体会生活质量的人们却成为了医疗机构和药厂的贡献者,用自己无望的躯体不断地用各种器械和针剂维持着。
杰克认为帮助这些希望以死解脱的人们实现愿望,是一个医生的职责,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也应该是不让病人承受不应该承受的痛苦。
杰克克服千难万险为那些纷纷来请求他给予帮助的病人们实施安乐死,他的行为引发了全美国的大讨论,有人抗议,有人力挺,他不断地进出监狱。
在法庭上,杰克播放了他的病人和亲属在生前向他请求实施安乐死的视频,当看到那些病人安详地躺在床上,跟家人互道我爱你之后,毅然地拉下那致命的机关,然后终于摆脱那些令其痛苦不堪的折磨时,陪审团泣不成声。
即使是这样,安乐死仍然是宗教组织的大敌,也成为政客们选举时的工具。
随着自己的盟友越来越少,孤军奋战的杰克终于做出了越界行为,他亲自为病人实施了安乐死(之前都是他帮助病人安排好,病人只需动一下机关,就可以自行实施自杀),并且将整个安乐死过程通过全国电视直播,这一举动被定性为谋杀,70岁的杰克入狱8.5年。
杰克的扮演者阿尔.帕西诺,老戏骨一个,就是阿尔已经这么老了么?
70岁啦,岁月催人老啊,要不是看了演员表,我真没认出来那是他。
这个片子唤起了我对姥姥的回忆,我坚决支持安乐死。
我们对生很宽容,可对死一直很忌讳。
你也许很惊讶,但有人正在为活着而努力的时候,也有人为能够死去而苦苦哀求。
他们希望用死亡终结痛苦,有尊严的死去,在亲人的陪伴下安静地离开。
2月24日,台湾著名体育节目主持人傅达仁的家人公开了其去年6月份在瑞士进行安乐死的最后画面,一时间刷屏网络,令众人心酸。
视频中,面对即将到来的死亡,傅达仁保持着体面,甚至风趣。
他遵照医生的叮嘱,慢慢喝下四口药,每一口都让家人心如刀割,但一旁的家人依然流着泪安慰他:“喝下去就没有痛苦了”,“真勇敢”。
一旁的儿子泣不成声:“爸爸我们爱你“”,“好,这下不痛了”。
经过两个小时的“漫长”告别,傅达仁悄然的结束了生命,倒在儿子怀中慢慢睡去,享年85岁。
傅达仁84岁那年开始被病痛反复折磨,多次主动要求去瑞士执行安乐死,家人劝阻多次,用尽方法也没能让他“回心转意”。
傅达仁告诉家人,就算积极治疗,也只剩50%的生存机会,而且即便活下来,也只能一直躺在床上、失去自由,他不想要在人生的最后阶段,过得这么痛苦,他想要快快乐乐,有尊严地走完最后一程。
2017年11月,傅达仁举家去瑞士安乐死机构,但因家人不舍最终放弃,回到家中。
之后,病情急剧恶化,昔日的体育健将瘦到只剩下49公斤。
2018年6月,家人再度陪同傅达仁到瑞士,最终完成了“安乐死”。
作为至亲的儿子,傅俊豪形容自己的感受是:“那一刻,很平静,平静得就像父亲只是睡着,大家都没有意识到,他真的走了,也是这一刻,我们真正释怀,觉得这是对父亲最好的方式。
曾经我们不谅解他、曾经我们觉得他自私,曾经我们希望他可以陪在我们身边,但是父亲身上的痛苦,真的不是我们可以体会的,我们对父亲的爱,就是尊重他的意愿,我们陪在他的身边,他离开的那一刻,我们全家都在,父亲知道我们是爱他的,我想那就够了。
”对有些人来说,活着很容易,死却太难。
因为争议巨大,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瑞士等国安乐死是合法化的。
美国、加拿大则只有个别州允许安乐死。
而在美国,当年一位叫做杰克•凯沃尔基安的医生为推动“安乐死”,曾被控一级谋杀。
从1990至1998年,杰克•凯沃尔基安共协助了130名病人自杀。
在这期间,他曾4次逃脱牢狱之灾,其中3次无罪开释、1次无效审判。
但在1998年11月,因一盘“死亡录像”,他被控一级谋杀并最终被送进监狱。
这盘“死亡录像”记录了一名病人被实施安乐死的全过程,杰克亲自将它送给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并要求在CBS最权威的新闻节目《60分钟》节目上播放。
该片播放后,引发轩然大波,杰克•凯沃尔基安被称为“死亡医生”。
在他看来,“死”也是每一个人不容侵犯的权利,他只是协助了他人,他从来没有认为自己处罚了法律。
2010年,一部由该事件改编的电影《死亡医生》 (You Don't Know Jack)上映。
杰克•凯沃尔基安由好莱坞传奇影帝阿尔·帕西诺扮演,导演是凭借《雨人》拿下奥斯卡最佳的巴瑞·莱文森。
影片扎实翔尽的讲述了杰克从萌发协助他人“安乐死”念头,不断为其抗争的经历。
影片没有多余的技巧化渲染,完全凭借演员们的发挥,通过各个历史事件,展现了“安乐死”在美国社会引起的巨大争议。
同时,制作者也没有单纯将杰克塑造为改革英雄,在尽力保持中立的情况下,表现了杰克逐渐陷入“孤军奋战”的逆境,突出了安乐死合法化的不易。
影片中,杰克为自己的好友,得癌症的女医生执行安乐死的场景几乎和傅达仁视频中的场景高度雷同。
病人在家人的陪伴下安静离开,双手合十,面露轻松。
能够帮助朋友摆脱病痛,保留活着的尊严,杰克虽悲伤不易,但依然能坦然接受。
可面对自己的亲生姐姐,心脏病突发去世,他没能陪伴其边,被医院通知去停尸房看最后一眼时,他拒绝了。
他不想看见姐姐现在的样子,那不体面。
他只想记住姐姐活着时的音容笑貌。
影片以逐渐低落、触底的方式推进。
一开始,杰克的身边聚集了一批能人善士为他出谋划策。
他得到了律师的协助,家人和朋友的支持。
可随着协助“安乐死”数量的增加,各方压力纷来沓至。
宗教人士质疑他亵渎上帝;州议员揪着他不放,三番五次想判他谋杀罪;最后州法院专门设立了禁止协助他人死亡的禁令;加上律师,朋友,亲人相继离去,杰克最终选择以卵击石,不但亲自执行了“安乐死”,而且把录像带寄到CBS电视台,以挑战法律的极端方式希望获得“安乐死”合法化的认可。
法官在最后宣判时提醒了杰克,法庭并没有因为他协助安乐死而针对他,但他的行为藐视了法庭,凌驾于法律之上。
而法律是现行社会正常运转的保障,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没有人可以用任何行为胁迫法律就范。
对此,杰克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度过8年的牢狱生涯后,杰克开始推动安乐死立法,他通过发表演讲、撰写文章、参加电视节目等方式呼吁安乐死合法化,还在2008年竞选美国国会议员,但以失败告终。
2011年,他在密歇根州一家医院因肺血栓去世,终年83岁。
《死亡医生》展现了法与情的博弈。
一边是病人家属对死亡的渴求,一边是法律对于这种行为的钳制。
其中并没有所谓的善与恶之分,虽然杰克一次次把对于重病病人的治疗比喻为拖延死亡的纳粹行径,不过是医院为了盈利的手段。
但对于大多数医生来说,延长生命又是他们的职业理。
且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他的行为不光挑战了法律底线,也挑战了当时的社会底线。
影片以此表现了杰克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困境。
这其实也是人性的困境,道德伦理的困境,是文明尚未给出答案的终极问题。
我们从哪里来?
我们是谁?
我们将到哪里去?
三大哲学问题中,人将到哪里去,这里面是否包含了死亡之地,尚未有人能给出解答。
选择有尊严的死去,这是自己的一种权利。
但也有人认为,“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帮助他人结束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对于未来“安乐死”立法的可能性,有律师说:“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也是跟一个国家的各方面情况有关,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
我个人认为,目前在中国,立法允许‘安乐死’,条件是不成熟的,不现实的。
”无疑,“崇高的法律”与”尊严的生命”还将持续论战。
直到,人类真正懂得何为“生命”,看清“生死”。
我相信,答案不在科学和宗教,不在伦理和道德,而在文明的程度,文化的灌养中。
一,最最的伟大是超越对错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恰恰因为它的超前,广大,和孤独——You never know Jack;二,安乐死的重点不在于减轻痛苦,在于临死前能够清醒地为自己做决定和准备,同时对别人做交待。
换种说法:在于死得其所和死的其时。
等等.....这是儒家观点么?
三,州法官的陈词很炫,但字幕最后只打出了一行美国最高院对此的态度:拒绝听审。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REFUSED TO HEAR THE CASE。
与《深海长眠》、《爱你长久》和《野蛮人入侵》不同,本片更直接——人是否有“死亡权利”?
没有遮遮掩掩,本片在一部部曲折的前作之后,终于直给了。
似乎有必要澄清几个点:Jack kevorkian医生作为所谓的“斗士”是有自己的原因的,片中Susan Sarandon的角色在临终前两人惜别的时候,医生说出了心底的隐秘。
此处的笔法是非常典范的好莱坞式,人的情感真相是支撑他行动必须的理由,而这个理由又是令人无法拒绝的(未免剧透就点到即止)——观众和舆论都需要,甚至本人。
若非根据kevorkian医生传记改编,还着实戏剧化。
另外,关于本片网上流行着的一些只言片语的介绍是有偏差的。
kevorkian医生所以在古稀高龄入狱8年并非因其此前协助130多名病人自杀,而是因他刻意挑战了美国法律。
在最终使其获刑的案例中,kevorkian医生是亲手先给病人注射完安眠药待病人失去知觉后再直接注射致死药物,因而这个行为被定性为“安乐死”;而此前是医生利用装置由病人本人自己完成注射药物或释放毒气,因而那些案例被定性为“自杀”。
区别在于法律本身,而情与法的界限被主审女法官最后陈辞点明。
得说,kevorkian医生是激进的立法推动者,而本片的高明却不在于描写一个“斗士”,而在于让我们看到了这个先行者的孤独——名利在死亡面前毫不值钱,他是个真正的医生,他了解生命所以着迷于死亡。
影片通过叙述医生Jack Kevorkian,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施以协助自杀或安乐死的medical service,来提问:一、人是否有死亡的权利?
我记得,昆德拉在【告别圆舞曲】中写到:自杀比谋杀更坏。
人们可能出于复仇或者贪财而杀人,但是,即便是贪财,也表达了一种对生命的反常的爱。
可是自杀呢,那是把生命抛弃到上帝的脚下,那是对生命的一种嘲弄。
自杀,就是朝造物主脸上吐唾沫。
我没有办法认同。
首先,我确实相信,并不是所有自杀,都是对生命的亵渎。
不是自杀,就代表不热爱生命。
就像电影里面,Al Pacino引述他母亲的话:The worst toothache in the world. Now imagine that toothache being in every bone in your body. 在这种日复一日的折磨下的求死,就是不热爱生命么?
她是无法活下去啊。
看电影里面一个个录像的片段,特别动容。
真的非常爱自己的家人、朋友,但还是强烈的求死。
做出这样的决定,还有比求死者本身更痛苦的么?
为什么,他就不能有权利有尊严的死去呢?
或者有权利结束毫无希望以康复的形式解脱的酷刑呢?
其次,我觉得西方对安乐死或者自杀的争议,更多在于宗教。
“上帝给了你生命,生命不是你自己的所有物,所以你没有权利放弃它”“医生不能够扮演上帝,夺走生命”。
So 作为无神论者,我相信人拥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可以决定活着或死去,可以决定以什么方式活着,什么方式死去(如果不是意外事故)。
二、道德与法孰重?
(或许不应该是这个提法,暂时想不到更好的)电影最后,法官的宣判词非常的漂亮。
不管我的心理多么偏向Jack,也不得不承认判决是有道理的。
Our nation tolerates differences of opinions because we have a civilized and non-violent way of resolving our conflicts. We have the means and methods to protest laws with which we disagree. You can criticize the law, lecture about the law, speak to the media or petition voters, but you must always stay within the limits provided by the law. You may not break the law or take the law into your own hands. No one's unmindful of the controversy and emotion that exists over end-of-life issues and pain control. I assume the debate will continue in a calm and reasoned forum long after this trial, and your activities have faded from the public memory. But this trial was not about that controversy. This trial was about you, sir. You've ignored and challenged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supreme court. Moreover, you've defied your own medical profession. This trial was about lawlessness, about your disregard for a society that exists and flourishes because of the strength of our legal system. No one is above the law.法官判Jack有罪,并非是对安乐死这一行为的裁定,是对他个人藐视法律这一行为的裁定。
从结果来看,无论是在富勒版还是萨伯版的【洞穴奇案】中,最终被告都被判有罪。
无论这个判决结果多么不合常情,但是它符合事实和法律条文本身。
Jack的案子,显然没有洞穴奇案那么复杂。
如果,我们对法律有不同意见,就以以身试法的方式表达(不管意见有多合理),社会就会乱套了。
三、政府是否能替公民做选择?
哈佛的公开课【公正:该如何做是好?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第五节讲到Free to Choose的问题。
自由主义哲学家Robert Nozick主张,享受自由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只要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尊重其他人自由的权利,我们就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想过的生活。
在这一思想下,有三种法律是不受欢迎的:1、家长式立法,制定让人们自己保护自己的法律,比如安全带法、摩托车头盔法、征收养老金;2、道德式立法,制定试图阐明社会道德价值的法律,比如禁止同性间性行为;3、税收或任何为了再分配贫富之间收入财产的政策。
这一逻辑在于,这种类型的税收,意味着拿走个人的劳动成果,即强制劳动,即奴隶制,即个人不是个人的主人,不符合self possession。
对于前两条,的确,一个人自己不系安全带、及时行乐不想为退休存钱、搞同性恋……又不伤天害理,起码基本上不直接对其他人造成什么伤害,纯粹就是个人选择。
凭什么,强迫一个人一定要自我保护,不保护还要罚钱??
可是,人其实是无法真正self possession的吧,政府立法要考虑社会后果不是?
假设不强迫征收养老金,部分人不储蓄,他可能等到退休时无钱生活,而由于这些人是生活在一个社会中,政府可能仍然要用纳税人的钱最终买单。
基于这样的考虑,还不如开始就强制每个人储蓄。
(我瞎想的)所以,我想,对于个人来说,完全说得通的权利,比如支配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放到立法的层面,放到整个社会的层面,就不那么简单了。
Jack入狱八年半,2007年出狱后依然为了安乐死立法四处奔走。
即便过了这么多年,认同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和地区依然那么少,还是有界定上的困难等等原因吧。
Ps,看完乱七八糟想到这些,没有系统地思考,好神奇竟然写了1700字。。。
囧http://bunnyzizi.blogbus.com/logs/124874116.html
剧本不错,帕西诺的演技也没说的,老戏骨了!
剧本不错,帕西诺的演技也没说的,老戏骨了!
剧本不错,帕西诺的演技也没说的,老戏骨了!
剧本不错,帕西诺的演技也没说的,老戏骨了!
剧本不错,帕西诺的演技也没说的,老戏骨了!
安乐死题材,算是了解一下这桩让美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
像辛普森杀妻案,关于此案每个人有自己的答案。
与晚年演喜剧的德尼罗不同,老帕依旧喜欢严肃题材。
看着瘦骨嶙峋的他仍坚持在演绎道路上,既哀叹,又敬佩。
传记电影,虽然只是真实的在人物故事诠释,但是在帕西诺绝佳的演技保证基础上,整部电影显得非常有张力。
影片就像一杯浓茶或者浓咖啡,随时入口,随时都那么有味道。
法律和道德这两盏所谓的明灯指引的是好好基督徒的路,因此标榜人世最真实情感和最简单逻辑的飞蛾就只有涅灭的份!
片尾古着Jack骑着自行车 配着Organ Fugue From Fantasia and Fugue 非常有意思的画面
不能选择如何生,为何还要阻止我们选择优雅,美好且安静的死去呢?PS:Al Pacino,我爱你!
老灯好似😅
一个固执老人的故事。。但印象不深。。
有点像纪录片,本片探讨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安乐死,对于安乐死我们国家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很难认定这个人是否遭受了极端痛苦,以及死亡决定的作出是否是个人的真实意愿,甚至是自然人是否有放弃生命的权利。男主作为一名医生,一直致力于安乐死的工作,这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他是在帮助濒死之人减轻痛苦,维持生命的尊严,还是在谋杀施行犯罪,很难界定。
安乐死题材
什么看电影,简直反人类,我看美国这个民族真的是人类发展的原始阶段,一有痛病无奈就想着死,还觉得找死是权利,偷换概念,生命的伟大和奇迹被漠视,绝境之际人要的是唤起生的勇气和发现生命的意义,一群loser 怂蛋想找死还合理化。不该被倡导,我要是得绝症,打吗啡,吸毒我也要活到最后一天
作为传记片,本片没有指明对安乐死的看法。科沃基恩最终被判入狱,法官的审判词亦中肯而理性,但是其实安乐死涉及到的远不是两分的角色对立就能解决的,法律、人权、宗教、道德、情感……这是一个大问题。就影片本身来说,片子关注外在事件而非内心,追赶事件的发展,节奏略快,是传记片的局限吧~
主旋律普法宣传片,剧情这么平还能拍两个多小时,导演考虑过熬夜观影的观众感受吗?!
8
看了一半,看下去,并不好看
阿尔帕西诺,吸引我坐在那儿度过了两个小时。。。我们中国人只喜欢讨论生,不喜欢讨论死。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着。可是真的要赖到痛苦的,而且毫无尊严的苟延残喘么?影片主题发人深省,只可惜最后的焦点居然是在彰显丑国法律的完美?永远在输出价值观,事实是,丑国人民有时的低智行为和夜郎自大,会让人作呕。
安乐死,医生坐监8年半,诈骗王那个坐监4个月。法律挺搞笑。
三星半。比较平铺直叙中规中矩,侧重表现的是安乐死诉求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对抗,但我更想看的是被安乐死的病人的处境和心理,可惜每一段都浮光掠影,包括苏珊·萨兰登的部分。
看不下去
关乎生死的永远两难,此事古难全。
阿尔·帕西诺 演技实在好~!!
自传类电影,老戏骨的演出没的说,只是片子略显亢长。法庭上的辩护台词没有什么震撼力。倒是法官的结论让我有所思虑:越是成熟的社会,越能把简单的人生观价值观弄复杂化让其混淆变味让屁民们改变立场,这当然也并非完全是坏事。但真正遇到关于自己主观上未侵犯别人的错误时,这个定性权该给别人吗?
"No one is above the law." That's a political crap.